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4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謝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又兩造間簽立之現金卡申請書,亦未約定管轄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