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6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蘇嘉婷 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處所:臺南市○區○○里○○○街○○號)於98年3月3日死亡, 明雲 未婚無配偶,亦無子女,第三、四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聲請人之父親 蘇仲源 與被繼承人係同母異父之兄妹,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外甥。被繼承人生前曾於85年4月23日在律師及多位見證人之見證下,訂立代筆遺囑,將其名下坐落於臺南縣永康市○○段0300之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縣永康市○○里○○街○○巷○○號之建物,全部遺贈予聲請人與 蘇文雄 兩兄弟。惟被繼承人無第一、二、三、四順位之法定繼承人,且無人可召開親屬會議,致使無法將上開土地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聲請人與蘇文雄,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請求鈞院選任聲請人之二女蘇嘉婷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代筆遺囑影本、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影本、遺產稅免稅證明影本、97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98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甲○○應已無繼承人,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受遺贈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聲請人所聲請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蘇嘉婷已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蘇嘉婷之陳述書在卷可稽;而蘇嘉婷甫自法律系畢業,此有畢業證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且蘇嘉婷為被繼承人之外姪孫女,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情況瞭解應較深,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較為方便,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本件並未請求分割登記,亦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認蘇嘉婷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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