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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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育材選任辯護人吳聰億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619、80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8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黃美綾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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