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46號原告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黃家豪 律師被告汶萊商勝威騰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丁約翰 史密可 (SMEKALMARTINJOHN)被告 曲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