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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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33號抗告人 蕭惠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永祥 間因105年度家訴字第1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就抗告人提起上訴,為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