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 高積錕
高德宏 高德敏 高德仁 高德義 高德友 高德洋 高燕傑 高德昭 高德風 高美麗 高美玲 高淑德 張俊燕 高燕鵬 高燕泰 高燕漢 上列1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蘇靜怡 律師被告 王松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甲之三、乙之貳之一、乙之參之二之(一)、乙之參之二之(二)之1、附表編號U使用人姓名部分關於被告「 王祥慶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松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高積錕等17人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具狀聲請更正判決,略以本院前開判決記載之被告「王祥慶」姓名經確認後實際應為「王松慶」,乃因台語發音之誤繕,被告之同一性並未變更等語,並提出相關陳報書狀為證,嗣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民事卷宗查明無誤,則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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