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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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毛政傑 代理人 蘇小津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消債第四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㈡薪資證明書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民國109年2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六、聲請人請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請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 毛丁順 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毛丁順之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9年2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㈢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毛丁順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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