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38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38號聲請人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條第2項及第8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系爭判決業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故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自不得據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