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消債補字第213號聲請人 陳竑滄陳義棠 即債務人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⒈聲請人及其父母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⒉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2年10月5日至││107年10月4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⒊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⒋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⒌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⒍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⒎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⒏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⒐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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