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乙○○選任代理人 林瑑琛 律師被告丁○○
丙○○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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