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職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大同區蓬萊國民小學、臺北市政府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伍萬捌仟陸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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