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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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 吳金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鐘顯李惠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顏珊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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