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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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354號債權人 林阿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建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就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聲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部分,因法無明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