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張郁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洪明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