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光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
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洪明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