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0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2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按新臺幣參拾萬元,以年息百分之四點
六八計算之帳戶管理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既約定書、放款往來明
細查詢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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