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6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范姜宏仁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范姜正仁 即愛育婦產科診所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錦美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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