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3號聲明人 陳仁豪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97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陳仁豪因誣告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即告確定,復又具狀以「申請再訴」名義聲明不服,揆諸首揭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