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2號聲明人 宋文志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宋文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86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再議聲請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李錦樑法官劉興浪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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