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 板橋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03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336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24992號、96年度偵字第5279、、15636、2016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丁○○共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戊○○之台北吳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壹本、提款卡壹張沒收。
事實
一、丙○○、丁○○、乙○○(另結)均能預見販賣人頭帳戶予他人係供作犯罪之用,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5年6、7、8月間,由丙○○為首,陸續招募丁○○、乙○○從事收購人頭帳戶之不法犯罪行為;渠等收購人頭帳戶方式,是由丙○○在報紙分類廣告刊登收購金融機構存摺簿之廣告,並留下供聯絡用之電話號碼,誘使不特定缺錢者出售個人金融帳戶,大多是由丁○○與有意出售者洽談,以每個帳戶新台幣(下同)五千元至一萬元之不等代價向有意出售者收購金融帳戶(含存摺、提款卡、金融卡密碼),丁○○收購取得的計有如附表一編號1、2、
3所示之己○○(另結)、庚○○(另結)、 李有智 (另由檢察官偵查)之帳戶,丁○○並向其子許鎰守之女友 徐嘉穗 (另由檢察官偵查)借得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帳戶,而丙○○除提供其自己之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帳戶外,亦經丁○○之介紹向甲○○(另結)收購取得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帳戶,及向其女友 陳佳 玲(另由檢察官偵查),與戊○○(通緝中,另結)借得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帳戶。嗣丙○○再將所收購人頭帳戶彙整,提供予不詳年籍姓名綽號「 施董 」、「李Α」之人,做為詐騙國內不特定被害人轉帳或匯款之用;待不知情之被害人受騙而匯款後,丙○○、丁○○等人復依「施董」及「李Α」之指示,乘坐由乙○○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北縣市等地自動櫃員機提領,或由乙○○搭載上開出售、出借個人金融帳戶之人前往金融機構提領詐得款項,並轉匯入「施董」及「李Α」所指定之帳戶;丙○○則自行由詐得款項中扣除一成作為報酬(其再將所得報酬中之二成分給領款者;三成分給出售帳戶者;二成分給介紹出售帳戶者;剩餘則留為己用)。適己○○、庚○○、甲○○、戊○○、徐嘉穗、 陳佳玲 等人,於95年
6、7、8月間分別出售或出借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之帳戶,丙○○再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提供予綽號「施董」、「李Α」之人使用。綽號「施董」、「李A」之人再夥同不詳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撥打電話給如附表二所示之丑○○等人,佯稱「係地檢署人員,因發現被害人之身分遭冒用,為保障其財產,可以協助申辦金融監控帳號」云云,致使丑○○等人不疑有詐而受騙致遭轉匯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己○○、庚○○、甲○○、戊○○、徐嘉穗、陳佳玲等人之帳戶內,再由丁○○、乙○○親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或由丙○○等人陪同己○○、戊○○等人前往金融機構提領款項。
二、嗣於㈠95年8月24日下午5時30分許,經警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與漢生西路口查獲丙○○、丁○○、庚○○,㈡95年
8月24日下午5時30分許,經警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5樓查獲乙○○,㈢95年8月24日下午6時許,經警在臺北縣永和市○○街○○巷○○號3樓查獲戊○○,並扣得戊○○之台北吳興郵局(台北54支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8⑴所示)之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㈣95年8月28日下午1時4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5樓加蓋套房查獲甲○○。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移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5279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移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24992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移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15636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移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20168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丙○○、丁○○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各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證據名稱:㈠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告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㈢同案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
㈣同案被告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己○○之板橋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號卷第81頁、本院卷三)、己○○之土城郵局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見同前偵查卷第84頁背面)、己○○之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402號卷第109頁)。
㈤同案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庚○○
之板橋 江翠 郵局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261、262頁)。
㈥同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甲○○
之中和宜安郵局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616號卷第9頁)、甲○○之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帳戶之存款往來對帳單(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286號卷第11、12頁)。
㈦同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時之陳述。
㈧⒈附表二編號1被害人丑○○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號卷第79、80頁)。
⒉提領100萬元現金及提領70萬元現金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
單影本二件(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402號卷第155、156頁)。
⒊同案被告乙○○於95年7月25日上午11時54分許至板橋市
○○路○段○○○號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共20萬元之照片二張(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
336號卷第153頁)。⒋被告丁○○於95年7月25日上午11時57分許在自動櫃員機
提領10萬元之照片二張(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號卷第34頁)。
⒌李有智於警詢中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41至43頁)、李有智於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戶之活儲存款交易對帳單(見同前偵查卷第54頁)。
黃瓊 儀於板信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之活儲存款交易對帳
單(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102頁)。
⒎夏 啟超 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
來明細表(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272、273頁)。
㈨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號卷第53、54頁)、壬○○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58頁)。
㈩附表二編號3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號卷第71頁)。
附表二編號4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號卷第73、74頁)。
附表二編號5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號卷第184、185頁)、癸○○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186、187頁)。
附表二編號6被害人子○○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號卷第191、192頁)、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193頁)。
附表二編號7被害人 柯瀞雅 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532、533頁)、柯瀞雅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534頁)。
附表二編號8被害人午○○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286號卷第17、18頁)、午○○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19頁)。
⒈附表二編號9被害人巳○○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636號卷第8、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15頁)、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二紙(見同前偵查卷第12、13頁)。
⒉徐嘉穗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見同前偵查卷第5至7、
44至47頁)、徐嘉穗之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見同前偵查卷第19頁)。
附表二編號10被害人酉○○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992號卷第6至10頁)、酉○○之台北榮星郵局帳戶存摺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17、18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95年8月30日(95)台富板字第209號函附之存戶基本資料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
15、16頁)。⒈附表二編號11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陳述、陳佳玲於警
詢時之陳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作業部96年1月24日北富銀營作字第9600432號函附之存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及存摺對帳單(均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168號併案卷附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卷宗)。
⒉陳佳玲於偵查中之陳述(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偵字第21834號卷第29、30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168號卷第5、6頁)。
附表二編號12被害人未○○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383、384頁)。
附表二編號13被害人寅○○○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424至426頁)、寅○○○提出之百利電子投資相關資料(見同前偵查卷第
427、428頁)。附表二編號14被害人戌○○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385至387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389頁)。
附表二編號15被害人卯○○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一第448至450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件(見同前偵查卷第45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見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36號卷第108頁至
146頁)。
二、核被告丙○○、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而被告丙○○、丁○○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丙○○、丁○○、乙○○等人就上揭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丁○○接續分數次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均提供予不詳年籍姓名綽號「施董」、「李Α」之人,供詐欺集團使用,係基於一包括犯意而為之,屬接續犯,且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而查被告丙○○、丁○○前揭幫助詐欺如附表二編號4、7至15之被害人申○○、 柯雅 瀞、午○○、巳○○、酉○○、辰○○、未○○、寅○○○、戌○○、卯○○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因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不法詐欺份子,非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不法詐欺份子得以順利掩飾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復分別參酌被告素行狀況、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共犯戊○○申請之台北吳興郵局(台北54支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如附表一編號8⑴所示)之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至於其餘扣案之物,無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無併予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移送併辦意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87
0號)略以:被告丙○○明知販賣人頭帳戶予他人,係供作他人犯罪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男子及 徐萬發 於併辦意旨書附表之時地,以不詳代價將併辦意旨書附表之金融卡、存摺及印章售予被告丙○○,再由被告丙○○將如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
1、2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有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96年7月31日及96年8月9日撥打電話予 李維韶林昀蓁 ,佯稱中獎,使李維韶、林昀蓁陷於錯誤,而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前匯款
3萬元及10萬元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所示之帳戶,嗣被告丙○○於96年8月28日21時許,為警在板橋市○○路○段○○號10樓之飛馬遊樂場查獲,並當場於其隨身攜帶之皮包內扣得併辦意旨書附表之金融卡十一張、存摺七本、印章六枚,因認被告丙○○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與上開論罪科刑之犯行有事實同一之一罪關係,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惟查,此部分被害人李維韶、林昀蓁受詐騙而匯出款項之時間在96年7月31日及96年8月9日,被告丙○○則供稱其係於96年8月28日為警查獲前幾天才自徐萬發及綽號「阿明」之人處取得併辦意旨書附表之金融卡、存摺、印章等(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870號卷第9、10頁、本院96年1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故此部分犯罪時間與上開論罪科刑犯行之時間相距甚久,無從認與上開論罪科刑之犯行「有事實同一之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移還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姓名│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1│己○○│⑴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⑵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⑶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2│庚○○│板橋江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3│李有智│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4號)│├──┼───┼───────────────────┤│4│徐嘉穗│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547029號)│├──┼───┼───────────────────┤│5│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6620號)│├──┼───┼───────────────────┤│6│甲○○│⑴中和宜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⑵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3500號)││││⑶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⑷土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⑸陽信銀行(帳號不詳)│├──┼───┼───────────────────┤│7│陳佳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7983號)│├──┼───┼───────────────────┤│8│戊○○│⑴台北吳興郵局(台北54支局)(00000000││││853527號)││││⑵新光誠泰銀行莊敬分行(帳號0000000000││││913號)│└──┴───┴───────────────────┘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之方式及金額│├──┼───┼────┼──────────────┤│1│丑○○│95年7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地檢署出庭通││││25日上午│知,稱其身分遭冒用,要協助申││││9時許│請金融監控,騙取丑○○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寶華銀行帳戶之│││││網路及電話語音密碼後,將 謝秀 │││││芬於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款新│││││臺幣(下同)262萬元分6次轉│││││匯至己○○之上揭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後,旋於同日│││││,㈠詐騙集團成員將其中182萬│││││元分4次匯至己○○之上揭土城│││││郵局帳戶內,丙○○陪同己○○│││││於同日上午11時52分許至板橋市│││││國光路漢生郵局提領100萬元現│││││金,丙○○陪同己○○又於同日│││││中午12時20分許至板橋市後埔郵│││││局提領70萬元現金,㈡詐騙集團│││││成員將其中10萬元匯至己○○之│││││上揭花蓮企銀帳戶內,由乙○○│││││於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至板橋市│││││文化路一段158號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㈢詐騙│││││集團成員將其中10萬元匯至黃瓊│││││儀(另由檢察官偵查)之板信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內,由 林志 │││││清於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至板橋│││││市○○路○段○○○號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㈣詐│││││騙集團成員將其中10萬元匯至李│││││有智(另由檢察官偵查)之上揭│││││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戶內,│││││由丁○○於同日上午11時57分許│││││在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㈤詐│││││騙集團成員將其中50萬元匯至夏│││││啟超(另由檢察官偵查)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詐騙集團成員另將丑○○於寶│││││華銀行帳戶之存款122萬3000元│││││轉匯至高游美女之鹽埔郵局帳戶│││││內,高游美女部分另由檢察官偵│││││查)│├──┼───┼────┼──────────────┤│2│壬○○│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書記││││9日上午│官,稱其信用卡遭盜刷,要陳美││││10時許│玉將所有存款集中至一個金融帳│││││戶控管,且要其至臺灣銀行五股│││││分行辦理語音轉帳功能並騙取得│││││悉密碼後,於同日將壬○○於臺│││││灣銀行五股分行帳戶之存款20萬│││││元轉匯至庚○○之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3│辛○○│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地檢署出庭通││││18日上午│知,稱辛○○個人資料遭人竊取││││11時20分│,要其至郵局辦理網路功能及約││││許│定轉帳,因配合財政部調查,需│││││先凍結其合作金庫帳戶,故需先│││││將合作金庫帳戶內之存款轉入至│││││其郵局帳戶,並騙取其郵局帳戶│││││之網路密碼後,於同日將辛○○│││││於郵局之存款13萬元轉匯至 游惠 │││││珠之上揭新光誠泰銀行莊敬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4│申○○│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地檢署出庭通││││18日下午│知,要申○○去銀行辦理電話語││││1時30分│音轉帳功能並騙取得悉密碼後,││││許│將申○○於銀行之存款107萬9│││││千元轉匯至某人之第一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騙集團成員又將款項轉匯至游惠│││││珠之上揭台北吳興郵局帳戶內,│││││丙○○陪同戊○○於同日下午3│││││時25分許至永和市○○路○○號郵│││││局提領107萬9千元現金。│├──┼───┼────┼──────────────┤│5│癸○○│95年6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法院人員,││││29日中午│稱其身分遭冒用涉及詐欺案件,││││12時許│要其配合調查,為了監控其帳戶│││││,要癸○○將錢存入其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及辦理約定帳戶│││││及語音轉帳並騙取得悉密碼後,│││││於同日將癸○○於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47萬元轉匯至尤││││││ 士銘 之上揭中和宜安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6│子○○│95年6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法院書記官││││26日中午│,稱其涉及詐欺案件,須依指示││││12時許│匯款以證明清白,致使子○○誤│││││信為真,而於同日將其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140萬元轉匯至│││││甲○○之上揭中國國際商銀中和│││││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7│ 柯雅瀞 │95年6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29日上午│,稱查獲詐欺集團內有其資料,││││11時許│要釐清其是否為詐欺集團的洗錢│││││份子,要柯瀞雅至銀行辦理約定│││││帳戶及語音轉帳並騙取得悉密碼│││││後,於同日將柯瀞雅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29萬元轉匯│││││至甲○○之上揭中和宜安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8│午○○│95年7月│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法院書記官││││4日上午│,稱其帳戶涉及詐欺案件,要許││││9時許│ 琦珮 至銀行辦理約定帳戶及語音│││││轉帳並騙取得悉密碼後,以方便│││││加入財政部監管帳號云云,而於│││││同日將午○○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10萬4600元轉匯至│││││甲○○之上揭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9│巳○○│96年1月│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16日│站以「doggy710817」帳號刊登│││││拍賣「SonyEricssonW850i」│││││行動電話之不實訊息,使巳○○│││││陷於錯誤,與賣方自稱「 小嘉 」│││││之人電話聯絡後,於96年1月17│││││日上午11時44分許匯款9200元至│││││徐嘉穗之上揭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10│酉○○│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3日上午│,稱其身分證、信用卡及現金卡││││8時許│涉嫌詐欺案件,須依指示去郵局│││││辦理網路銀行以及約定轉帳的設│││││定,並騙取得悉密碼後,於同日│││││將酉○○於台北榮星郵局帳戶之│││││存款7萬4980元轉匯至丙○○之│││││上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11│辰○○│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9日下午│,稱其資料遭人盜用,要幫其設││││2時40分│立保護帳戶,要其去郵局辦理網││││許│路銀行以及約定轉帳的設定,並│││││輸入密碼,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同日將其於郵局帳│││││戶之存款3萬5500元轉匯至陳佳│││││玲之上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雙園│││││分行帳戶後,提領一空。│├──┼───┼────┼──────────────┤│12│未○○│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地檢署人員││││8日│,稱有詐欺集團冒領其身分證,│││││其必須匯款過去,才能證明其不│││││是詐欺集團,使未○○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56分至後港郵局匯│││││款16萬3000元至庚○○之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13│ 朱黃紀 │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訛稱寅○○○在百│││惠│9日│利電子公司抽獎活動中中獎,獎│││││金港幣90萬元,要其加入會員投│││││資賽馬,嗣又稱賽馬中獎,須繳│││││手續費、保證金、節稅金云云,│││││要求其匯款,使寅○○○陷於錯│││││誤,多次匯款,其中一次是於95│││││年8月9日將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存款轉帳60萬元至庚○○│││││之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14│戌○○│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詐稱戌○○中了鼎││││10日│豐國際旅遊公司的獎金92萬元,│││││必須先匯手續費云云,使戌○○│││││陷於錯誤,於95年8月10日上午│││││10時50分許至三重市二重埔郵局│││││匯款5萬5200元至庚○○之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15│卯○○│95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詐稱卯○○中了展││││10日│順旅遊公司的獎金88萬元,必須│││││先匯手續費云云,使卯○○陷於│││││錯誤,多次匯款,其中一次是於│││││95年8月10日上午10時47分許至│││││林邊郵局匯款8萬元至庚○○之│││││上揭板橋江翠郵局帳戶後,提領│││││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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