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貳年(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日期(編號2更正為93年3月間至93年4月7日),犯竊盜及詐欺二罪,經本院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日期判處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刑確定,並由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49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詐欺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2年(未減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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