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95年4月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12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前,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法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因未到案執行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迄今未自動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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