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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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緯選任辯護人黃淑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15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4675號、106年度偵字第37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7年7月25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並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同年8月6日(10日上訴期間之末日為
8月4日星期六,乃休息日,故以次2日為上訴期間之末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