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原告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宇辰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梁朝辰 )上列原告因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原告及其代表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即蓋有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宇辰投資有限公司印章)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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