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陳意文 被告 葉子聖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上訴字第183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前述刑事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