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子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賭博、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4年2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九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7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定駁回確定;編號十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8年4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又本院曾發函與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經回覆表示無意見,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六、九至十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11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15日106年4月15日、106年4月16日、106年4月16日、106年4月16日106年4月16日、106年4月16日、106年4月17日、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19日、106年4月19日、106年4月20日、106年4月20日、106年4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1日108年7月11日108年7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
編號四五六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4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17日、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19日、106年4月20日106年3月30日106年4月17日、106年4月20日、106年4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70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107年度訴字第2449號108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1日108年8月20日108年8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107年度訴字第2449號108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5日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
編號七八九罪名賭博等妨害自由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3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2日至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3日、106年12月6日106年11月26日106年4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519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519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36號108年度簡字第336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109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36號108年度簡字第336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0日109年8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
編號十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15日、106年4月21日、106年4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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