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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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13號聲請人 柴國璽 (即 柴林慰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