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石惠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憶文┌────────────────────────────────┐│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9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聯澄企業有限公司│74年4月20日│75年4月20日│4,000,000元│││、潘 張金橘蔡福 ││││││榮、 謝緣王清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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