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 楊沛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楊沛倫│臺灣新光│105年11月5日│20,000元│0000000││││商業銀行│││││││西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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