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87號聲請人 李建旻 代理人 施梅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李建旻│永豐商業│105年10月30日│79,300元│0000000││││銀行北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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