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自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自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自字第22號自訴人乙○○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首行「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劉為丕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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