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6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凃孟曲陳建宏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芊卉 即陳建宏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芊孜 即陳建宏之繼承人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凃孟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建宏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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