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26號原告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胡玉婕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桂香
葉明軒 被告 劉屈昌
彭淑連 邱國棟 黃寶星 劉素英 鍾季蓉 劉士生 葉清禧 賴美鳳 李昌燁 劉美治 洪敬文 曾瀧賢 陳明暉 曾于娟 邱温鈞 蔡雅惠 熊鳳櫻 江秋蘋 胡銘傑 楊幼蘭 蔡宏志 楊鵑鴻 陳惠娟 陳淑琴 林秀銀 楊勝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暨附表中關於「 陳明輝 」記載,應更正為「陳明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