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黃錦治
陳清風 陳玉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錦 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伍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