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948號聲請人 胡均德 相對人 李彥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彥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058402、058403本票原本二紙。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為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又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相對人李彥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於具狀時註明連絡電話,以利案件之進行。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