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053號聲請人 李瑞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余永成 、 余文龍 、 蔡綉娟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補聲請人於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5紙(票號CH474515、CH474483、CH474516、CH637061、CH637062)。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