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7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義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義自民國壹佰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國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且於緊密時間內涉有多次竊盜犯行,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
100年6月17日裁定自當日起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然存在,應自100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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