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2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鳳山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胡宜如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