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97號聲請人 王新瑾 代理人 江水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0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