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廖尉廷
王嵐 郭明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林育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盛禾吳守娟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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