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美味 被告 林鈺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3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