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吳恩篤 律師被告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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