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信興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僅有計程車一輛(2004年出產,1597cc)及機車一輛(1994年出產),因計程車之交易價值甚低及機車之年份過久價值低落,參酌進行清算程序費用及鑑價、拍賣之費用甚高,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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