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7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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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頂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暨更正被告甲○○係出於使其弟 吳弦達 隱避而規避刑責之意圖,經警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持搜索票至其臺北縣三重市○○街○○○號三樓住處執行搜索後,於同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刑事組製作警訊筆錄時,向承辦員警 謝宗基 謊稱係其夥同另案被告 廖仲轅 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上八時十五分許,同往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一樓「戰略高手網路咖啡店」內恐嚇被害人鄭為勻,並將之強行拉往店外,頂替吳弦達,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遞減輕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一百六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