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347號聲請人 蘇戴玉蘭
游庭宗 蘇金緞 游憲隆 游憲勲 游曉旻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游曉君 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姊妹與外祖母,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拋棄繼承權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核:本件被繼承人游曉君於100年10月27日死亡,聲請人游庭宗、 蘇金鍛 為被繼承人之父母、聲請人游憲隆、游憲勲、游曉旻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聲請人蘇戴玉蘭則為被繼承人之外祖母,分屬第二、三、四順位繼承人,此經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然本院依職權查閱戶籍資料,查被繼承人與前夫間育有一女 江芷芸 ,其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本院查無江芷芸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之案件繫屬,此有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在卷為證。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即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江芷芸既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為後順位之繼承人,其等尚未取得繼承權,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