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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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法庭中華民國99年1月
8日98年度審簡字第6711號簡易處刑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189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約自民國98年1月中旬起受僱於「 王正誠 」,而與「王正誠」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甲○○先行提供自己申設之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下稱PTT網站)帳號swjacjc及密碼、露天拍賣網站帳號swjacjc及密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原審判決書均漏載此,應予補充,下同)、臺灣新光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前開新光帳戶)之帳號予「王正誠」使用,再由「王正誠」以前開swjacjc帳號及密碼先後登入PTT網站、露天拍賣網站,而在欠缺出售XBOX360遊戲機真意下,分別自98年2月12日9時14分、同日9時59分起,各在PTT、露天拍賣網站,刊登廉價讓售二手XBOX360遊戲機1臺之不實訊息,並提供前開新光帳戶帳號作為匯款帳號使用。適有乙○○瀏覽前開不實廉售遊戲機之訊息後,陷於錯誤,於98年2月13日12時13分許,出價新臺幣(下同)9,000元予以應買,並按「王正誠」指示,於同日13時22分許,將9,000元匯入前開新光帳戶以預付全額貨款,甲○○也旋於同日稍後,依「王正誠」之指示提取該9,000元款項,並將其中5,000元交予「王正誠」而自留餘款4,000元花用。嗣因乙○○久候貨品無著,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全情。
二、案經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移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甲○○及檢察官均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也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言曾將PTT等網站之帳號swjacjc、密碼,及前開新光帳戶之帳號,提供予「王正誠」使用,再按「王正誠」指示提領9,000元款項,並自留4,000元花用各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當初我是向自稱「王正誠」之人應徵工作,因「王正誠」要我提供網站帳號、密碼作為招攬客戶之用,及要我提供前開新光帳戶之帳號俾利客戶匯款,我才會提供帳號、密碼,進而再遭「王正誠」利用以提領款項,我不知道「王正誠」竟然使用swjacjc帳號刊登不實訊息向被害人乙○○詐取款項,亦無與「王正誠」共同詐欺取財之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約自98年1月中旬起受僱於「王正誠」,並提供自己申
設PTT網站、露天拍賣網站帳號swjacjc、密碼,及前開新光帳戶之帳號予「王正誠」使用,而「王正誠」也進以前開swjacjc帳號、密碼登入PTT網站、露天拍賣網站,並刊登廉價讓售二手XBOX360遊戲機1臺之不實訊息,且提供前開新光帳戶帳號作為匯款帳號使用;又乙○○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出價9,000元應買,並按「王正誠」指示,於98年2月13日13時22分許,將9,000元匯入前開新光帳戶,被告再依「王正誠」指示提取該9,000元款項,且將其中5,000元交予「王正誠」而自留4,000元花用各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證人乙○○迭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陳述明確,並有PTT網站及露天拍賣網之網頁列印資料、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7年3月3日批一字第097008號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通斯回覆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乙○○匯款證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壢分行98年2月23日新光銀九十八年(壢)字第57號函檢送之前開新光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卡、98年2月13日存提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壢分行98年9月28日新光銀壢字第431號函檢送之前開新光銀戶開戶以來之完整存提交易明細等件在卷足按,固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始終未提出
任何事證證明自己於受僱「王正誠」期間,究竟有何業務績效,然欠缺正當業務實績之被告,除依「王正誠」指示親自領取9,000元之詐欺得款外,復進而自留其中4,000元款項花用,業經本院認明如前,茍如被告所辯,其係遭「王正誠」利用始在不知情之狀況下涉入本案,「王正誠」大可自己留用全數之行詐所得,又豈有讓被告朋分高達九分之四詐欺得款之理?再者,被告固已將PTT網站、露天拍賣網站帳號swjacjc及密碼交付予「王正誠」使用,惟猶無礙被告另行使用「訪客/guest」名義登入PTT網站,查看「王正誠」以swjacjc帳號在該網站刊登之各開訊息,至於「王正誠」以swjacjc帳號在露天拍賣網所刊登之拍賣訊息暨應買者歷次出價紀錄,更係對每一位網路使用者加以公開之資訊,為網路使用者眾所週知之事,則被告就「王正誠」使用swjacjc帳號在PTT及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廉價讓售二手XBOX360遊戲機訊息乙節,本無由諉無不知;另參諸卷附PTT網站及露天拍賣網網頁列印資料所顯示:前開不實廉售遊戲機之訊息,分別自98年2月12日9時14分、同日9時59分起即刊登在PTT、露天拍賣網站,至乙○○則係迄於98年2月13日12時13分許,方出價應買之,亦即該不實廉售遊戲機訊息持續刊登1日餘,而被告在該等長達1日餘之刊登期間中,卻未曾制止「王正誠」,致讓「王正誠」順利藉由前開不實廉售遊戲機訊息向乙○○詐取9,000元款項得手,且被告也旋於乙○○匯款當日提領該筆詐欺得款並與「王正誠」朋分花用,益徵被告原已與「王正誠」議定由被告提供PTT、露天拍賣網站帳號swjacjc、密碼並提領詐欺得款,至「王正誠」則負責刊登不實拍賣訊息等詐欺取財分工事宜無訛,被告空言否認,並非事實,不足採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與「王正誠」就本案犯行,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詐欺取財之幫助犯罪嫌,尚有未合,惟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法條而予審理(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審酌被告提供網站帳號、密碼及金融機構帳戶帳號予「王正誠」,復擔任提取詐得款項之車手,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且造成乙○○受損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原審判決書漏載此,應予補充),刑法第
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併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因認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上訴意旨否認犯行,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