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7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正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施用毒品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7日以98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確定。詎受刑人又於緩刑期內,先後於98年11月20日、98年11月30日更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4月1日以99年度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三、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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