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詹黃碧鳳
詹勳壽 詹勳圍 詹勳清 詹宇雯 被告 吳耀宗
劉淑蕙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人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22,6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27,037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
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26,537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