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水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5180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水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水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贓物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查,如附表編號2及3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1年2月;嗣上揭之罪再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9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8月確定;而如附表編號5及6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5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在卷可稽,堪認無訛。是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附表:
受刑人楊水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1月(共3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日││1日(共3罪)│││├───────────┼───────────┤│││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103年3月5日、││││103年3月18日、│103年3月18日、││││103年4月13日│103年4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案號│12889號│第1291號、第1367號、第│第1291號、第1367號、第││││1368號│136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沙簡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1195號│103年度訴字第11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9日│103年8月6日│103年8月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沙簡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1195號│103年度訴字第1195號││決├────┼───────────┼───────────┼───────────┤││判決確定│103年7月28日│103年8月6日│103年8月6日│││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社會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3858號(附表編號1至3業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9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編號5及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年3月9日│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案號│第1128號│9182號、第10875號│9182號、第1087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49號│103年度易字第1577號│103年度易字第15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14日│103年8月29日(聲請書誤│103年8月29日│││││載為103年8月19日,應予││││││更正)││├─┼────┼───────────┼───────────┼───────────┤│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49號│103年度易字第1577號│103年度易字第1577號││決├────┼───────────┼───────────┼───────────┤││判決確定│103年9月1日│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180號│││147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