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慧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慧瑜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慧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